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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

2024-06-27 来源:独旅网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保护合法权益、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未支付待遇、违约协议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结语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泛,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决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决定等的不服申请。此外,还包括对保护人身权益、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申诉,以及对行政权力滥用、违法集资等行为的申诉。行政诉讼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保障了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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