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坐牢后还需要追缴。
具体规定如下:
1、犯罪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而牟取的财产性利益的增加以及自身财产应当减少部分的保持;
2、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违法犯罪所得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追缴;
3、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5、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6、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处罚前或之后,只要有偿还能力,就应当依法返还诈骗受害人的财物,即使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也应当在服刑期间或者服刑结束后分期偿还。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坐牢后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于退赃的犯罪分子,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
1.量刑前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量刑后退赃的,不得从轻处罚。
一、减刑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