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做到准确、及时。
2、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由修理厂负责人组织安监、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发生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等部门进行调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2、全厂职工要配合积极上级单位的调查,不隐瞒事实真相。
三、事故责任追究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处罚500元。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处罚300元。
3、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处罚200元。
4、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100元。
5、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处罚50。
6、对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每次给予20元处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要严肃处罚并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