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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监察制度

2024-06-26 来源:独旅网

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监察制度

关于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及人员施工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与顺利进行,避免施工人员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确保实现“零死亡”的安全目标,根据国家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电业公司要求和我厂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应于在我厂各单位、三产单位所属范围内外来进行安装、改造、检修以及基建施工等工作的安装公司、队(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3条:本规定由市热电厂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审批与安全审查第4条:市热电厂所属各生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厂外队伍来我厂进行施工工作时,应首向厂提出申请,经厂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第5条:申请经厂批准后,由用工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及监督。其审查内容如下:

1、由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2、承包单位和个人安全资质审查表;

3、承包单位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工程的施工具体方案及保证施工安全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经用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合格、提报领导批准后,用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书,一式四份,分别存于承包单位、生产技术部门、用工单位、厂财务科存档备查。第6条:市热电厂安全委员会负责对用工单位进行安全监察(项目同第5条)。厂内部承包单位(内部承包)由生技科对各用工单位、独立经营单位的安全监察(项目同第5条)。第7条: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厂外承包单位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并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为带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焊接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3、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对施工机械、起重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进行一次彻底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

5、内部承包应满足本条的

2、

3、4条要求。第8条:承包单位责任: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承包单位对自己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完全责任,承包单位的安全监察人员(专职或兼职)认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和不安全行为应立即纠正或停止其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与经济考核第9条:对在我厂施工的承包单位实行双层监督考核的安全管理机制,即用工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进行监督、考核,市热电厂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进行监察、考核。凡进入我厂的所有承包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我厂的厂规厂纪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若发现工作人员有严重违章作业的倾向和行为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忽视施工质量作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甚至停止其工作。因承包方不按照安全规定和工艺要求施工造成我厂人员伤害和对设备造成事故的,市热电厂安全委员会将根据以下项目予以考核或解除承包合同,考核款项将从承包费用扣除。

1、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共同协商的方式给予受害方相适应的经济赔偿。

2、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每起给予2000-10000元的经济考核;

3、发生严重违章作业,可能对设备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拒不整改的,每起给予50-2000元的经济考核;

4、发生人为责任障碍的每起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考核;

5、发生人为责任异常的每起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考核;

6、发生人为责任、延误施工进度的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7、发现一般性违章,每起给予200-500元经济考核;

8、使用无证及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的,每起给予100元经济考核;第10条:发生本管理规定未涉及的到的,参照我厂的安全管理规程和经济责任制月度考核细则条款执行。第11条:本规定由厂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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