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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签订赠与合同

来源:独旅网

赠与合同的签订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民法典上称为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三个条件。要约的形式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对话形式作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的签订,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民法典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二、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第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三、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赠与财产的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签订需要满足一定的手续和条件,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赠与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其次,赠与财产应当是赠与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人的财产权利不能被限制或者禁止,否则赠与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另外,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书面以外的形式订立合同,未经受赠人同意的,该合同无效。

最后,赠与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如果赠与合同符合以上规定,即赠与人与受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财产是赠与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那么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

结语

要约和承诺是赠与合同签订的基础,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合同订立的前提。要约是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是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要约必须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并能够反映对方是否愿意订立合同。要约的形式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对话形式作出,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承诺是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在有效期内作出,且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生效时间与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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