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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股东的连带责任吗?

2024-06-30 来源:独旅网

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责任范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而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出资后,对公司行为不再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需要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时,股东的责任范围受到何种限制?

股东的责任范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破产步骤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在建立的过程中也是会有股东进行出资的,如果公司的经营中出现了债务等情况后股东也是需要承担偿还义务的,当企业经营不善办理破产手续时,也是需要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再将债务和工资都支付完毕后才可以办理破产。

拓展延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破产财产的公正、公平分配以及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分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各个方面,包括其基本原则、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确保破产财产能够用于清偿债务,同时也要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实践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因此可能会受到法院主观判断的影响;同时,由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因此可能会存在不公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可以加强监管,严格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防止不公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公众的参与度,让更多的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过程,提高其公信力和公正性。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只有制定出公正、公平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才能真正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破产财产的有效利用。

结语

股东的责任范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即在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并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如果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另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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