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工程验收流程如下: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负责监理工程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组的时间、地点和清单;
4、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质量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