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方法:
1、市政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初步检验合格后,向施工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提交检验资料。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
2、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项目中的实测项目进行抽查;
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照工程外观工程、实测工程、质量保证数据的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