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此外,还包括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以及其他聚众赌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对于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对于你提出的“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问题,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这些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结语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组织十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以及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情形。以赌博为业的也应予以立案追诉。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并符合上述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