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形式要求采用书面合同,旨在让保证人充分认识保证责任的重要性,慎重考虑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保证责任免除有什么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实务中认为: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责任承担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往往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应让保证人充分认识保证责任的意义,使其慎重考虑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结语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外,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给债权人,但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该财产无法执行,保证人在提供的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协议、书面表示或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证人充分认识保证责任的意义,并慎重考虑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