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欺诈签订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及其分类,包括自始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如果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合同当然无效;如果只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合同的效力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来确定。同时,本文也介绍了合同的效力及其具体表现,包括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和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关于欺诈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其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两类:自始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定力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如果欺诈订立合同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则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欺诈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合同的效力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来确定,其可以认可合同有效,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合同或者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其特征为:
(一)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
(二)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这其中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方面。
二、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结语
欺诈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两类效力问题,即自始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如果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合同当然无效;如果只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合同的效力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来确定,可以认可合同有效,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每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也是不相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