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可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2)、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一、变更监护人应该怎样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让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不能被强制指定。
如果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