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三)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