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等付款前有权拒绝履行。
2、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履行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