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享有相对应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抗辩权的类型分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案;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7、提出异议,如期解除合同,履行减损义务,注意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债务人的法定权利都有哪些
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包括以下四项: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其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权便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的,达到履行期限的另一方享有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即履行后的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当有证据表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4、债权无效抗辩权。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