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是我公司的采购员,公司给他开具了10份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王某对外代表公司签订了4份采购合同,我公司和对方都履行了。
后来王某辞职,公司没有收回其余6份空白合同。今年1月,有一家老客户持由王某与其签订的加盖我公司公章的合同要求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请问我公司有义务履行吗?
史光辉律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明确规定。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
你所述情况与表见代理相符:该单位不知道王某已经辞职,所以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某有权代表你公司签订合同,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你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