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甲 方: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
乙 方:
建 设 方:
监 理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
租赁物名称 | 型号 | 单价 | 数量 | 质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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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变更等;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应满足承租人提出的所有要求,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起租时间为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后起租,停租时间为甲方向乙方发出停租通知停止计算租金(或停租时间按租赁物退场时间计算租金)。
2、鉴于建设工程工期的不确定性,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期限上采取灵活处理方式,
如上述租赁期限与实际租赁期限不符,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3、如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和续租,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提前退租和续租应视为双方依据情事变更原则对租赁期限的一种灵活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视为承租人或出租人违约。
三、租赁费的计算
1、租期不足 天按 天计算,超过 天按实际天数计算 。
2、租赁物品丢失、损坏赔偿执行双方确认的标准。
四、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
1、租金结算:每月初双方核对已发生上月租赁费用,办理对帐手续。
2、租金支付方式与期限:
五、租赁物的交付
1、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为 ,交付时间为
2、租赁物按时抵达交付地点后,双方应组织对租赁物的验收交接,确认租赁物完整无缺及数量准确后,应以书面形式填写交接单和明细表,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交接单及明细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双方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
4、乙方负责模板使用前进入甲方指定现场时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在甲方指定现场由甲方负责卸车;甲方负责模板使用后退回乙方指定现场时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在乙方指定现场由乙方负责卸车。
六、租赁物的维修
1、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
2、如租赁物发生故障或损坏,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发出维修通知后 日内及时维修租赁物,使租赁物恢复正常使用。
3、如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减少租赁天数。
七、租赁物的改善、增设及转租
1、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2、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八、租赁物的接收
1、租赁期满接收前,承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清理,保证租赁物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2、承租人应提前 天通知出租人接收租赁物,出租人应提前 天派人前往施工现场对租赁物进行清点、接收。
3、双方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对租赁物的损耗、损坏、丢失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好接收记录。若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对租赁物产生非正常损害和丢失,承租人应在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出租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见双方商定的租赁物补偿价格明细表。
4、租赁期满,将租赁物自施工现场运至加工地点的工作和运输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九、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付租赁物,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2、出租人不按约定收回租赁物的,除应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保管费用外,还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3、在租赁期限内,因第三人对租赁物提出权利请求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赔偿范围除包括承租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包括承租人由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4、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许可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或变卖、抵押,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6、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难以履行或租赁物灭失的,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和政府行为。
十一、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补充条款
1、
2、
3、
十三、合同终止
十四、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 份,出租人执 份,承租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 承租人:
地址: 地址: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