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缴纳由2年提高到5年,且单身人员不得
1、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2、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二)二套房首付比例为普通住房50%,非普通住房70%
1、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购房严禁使用首付贷、过桥贷款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四)鼓励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向职工出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