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入账户存储额。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从其死亡之月的次月停止分配。提醒参保人注意,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停止计入,但是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