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
1.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件主要包括立案决定、拘留证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决定、逮捕证书、搜查证书、起诉意见、强制措施、调查措施和程序性文件;技术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人身、物品等相关证据材料。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因此,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件和技术评估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理解和掌握案件的重要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和起诉阶段查阅、提取和复制诉讼文件和技术评估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也可以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查阅、提取、复制上述材料。
2.可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见面通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为嫌疑人行使辩护权,辩护人有必要向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如果嫌疑人被逮捕和拘留,辩护人有权与嫌疑人会面或沟通,以便了解案件。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和沟通,其他辩护人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和沟通。[page]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调查极大地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活动,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中的作用,还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和收集证据,这是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重要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该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该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即律师收集证据材料的前提,必须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未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律师不能强制要求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明显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据收集具有法律强制性,即除询问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拘留等强制性方法,律师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拘留等强制性方法。二是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不能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决定收集、收集证据的,由人民检察院收集、收集证据,而不是律师收集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