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的开始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