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江某某、沙某某系某某经营部的雇员,2018年1月21日,江某某和沙某某两人给某某冷冻食品店运送冷冻食品,该食品店位于三元区某某商场内,江某某将货物运至该商场地下一层仓库,至仓库门口后,江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地下一层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升降平台升至地面平台,地面平台到外面马路有个小斜坡,小推车上有33件货物,重达700斤,江某某背朝货物拉小推车,沙某某面朝货梯用力推小推车,运至货梯口时,货梯突然被地下一层的廖某某(廖某某系三元区某某海产经营部雇员)按下,由于货物过重,惯性过大,沙某某拉不住小推车,江某某和货物一起跌落至货梯,货梯运行了半米左右,被廖某某紧急制动。后江某某被送至三明市某某结合医院骨伤科治疗。2018年1月25日,江某某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医院继续治疗。2018年2月13日办理出院手续。后经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江某某起诉廖某某操作不当导致江某某受伤,起诉廖某某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次开庭时候我作为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和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约定涉案货梯实际是由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依法追加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廖某某、三元区某某海产经营部、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误工费32454元、护理费15520元、营养费5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残疾赔偿金156004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13618元。
庭审答辩:我作为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2011年6月1日,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和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案事发时的货梯实际是由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在维修、养护和管理,应依法变更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为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2.沙某某与江某某受伤系某某经营部指派运送鸭脖到某某冷冻食品店,在运送过程中,江某某被朝货梯拉小推车,而且又是拉700斤的货物,而沙某某埋头用力向前推小推车,未抬头向前看货梯是否停稳,导致江某某和货物掉落至货梯上,沙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沙某某应与雇主某某经营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对于此次意外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江某某受伤是因其自身以及沙某某共同过失造成的,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尽到了安全管理人的义务;4.江某某的赔偿费用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
法院认定:本案涉案货梯的所有人为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货梯为简易的升降平台,未配置安全装置和设专门人员管理,三明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作为货梯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对江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某某对我的当事人福建三明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