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樊启彪律师受托担任陈某代理人处理其与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款纠纷案。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16 日与某商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一次性认购股份3万股,折合人民币 6.255 万元。被告收款后却一直未让原告成为股东,也没有开展登陆美国股市活动。原告于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法院认为:原告从未成为过被告股东,通过双方协议,也无从推知原告成为被告股东的途径,被告称原告已经成为被告股东,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并未成为公司股东。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在公司未上市之前,原告可以选择退出公司,应视为双方对于解除合同的约定。现解除合同的事由(公司未上市,且无明确的上市时间)已经发生,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裁决结果: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500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5004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来源:(2021)粤 0113 民初 1540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