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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6000余万,获谅解后,主犯成功缓刑

2024-07-08 来源:独旅网

【案号】(2022)陕0881刑初261号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乔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神府万达精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1.5%-2%不等的月利率,向11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6071.1889万元,支付利息2391.705973万元,利转本48.438万元,退还本金480.75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3222.654987万元,所吸收的款项大都被李某某投资修建准神铁路。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与集资参与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李某某、乔某某给67名集资参与人兑付85%(共计1373.281437万元)的现金,15%的白酒(共计232.655847万元)用以抵账。该部分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李某某及乔某某表示谅解。另有14名集资参与人未领白酒涉及金额共计28.857687万元,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兄弟李某2已将未领白酒的对应金额打入处非办账户,以便兑付集资参与人。

【法院观点】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发生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报案的27人不应计算在集资参与人数额中。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该27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提供的存款股金专用凭证,同时结合乔某某供述和其他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方式能印证该27名报案人系李某某案件的集资参与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吸收存款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乔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支付利息,起决定、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经某某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往息抵本后剩余未退还款项全部交回,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已交回的1634.99万元,依法按比例退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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