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特殊内容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包括: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欲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自己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