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部分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医疗事故等案件实行因果关系责任倒置;产品侵权、高危险作业、建筑物倒塌等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下,采用证据倒置原则,侵害人需自证无过错。
法律分析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对于环境污染的案件、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医疗事故实行因果关系责任倒置,对产品侵权责任案件、高危险作业案件、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侵权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无过错原则时,实行的是证据倒置原则,即只能由侵害人自己来证明无过错。
拓展延伸
特殊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归属规则及其适用范围
特殊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归属规则是指在特殊侵权情况下,法律对责任的归属做出的具体规定。在特殊侵权案件中,责任的归属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如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结果等。特殊侵权案件的责任归属规则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侵权、人格权侵权、环境侵权等领域。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责任的归属,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特殊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归属规则及其适用范围对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特殊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归属规则是法律对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或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医疗事故等案件采用因果关系责任倒置,产品侵权、高危险作业等案件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原则下,实行证据倒置,侵害人需自证无过错。特殊侵权案件的责任归属规则对于保护权益、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