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及责任承担:
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特殊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
一般侵权责任由赔偿权利人举证,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缺陷产品等,责任承担由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是: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行为人虽不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三、特殊侵权的责任由谁承担
特殊侵权的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等。
结语
综上所述,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客观的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如高度危险作业的加害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产品的生产者。根据具体情况,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