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立案的手续为:
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在管辖范围内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会进行立案。
不立案的情形有:
1、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2、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比如行为人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会将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若是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民事立案的手续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后,若是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若是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