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民法典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过错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过错侵权责任,是指因行为人对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过错推定中,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法律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都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但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