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特定情况下第二审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包括上诉案件、死刑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和其他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上诉。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可根据情况延长。改变管辖的案件和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法律分析
第二审刑事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但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以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能够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如果是公诉案件,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诉期限规定;未被羁押的,则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六个月以内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特殊情况下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延长的,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此外,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