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按约定或无法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有保留自己给付义务的权利。同时,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按约定或不能履行义务时,有拒绝履行或不部分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不能履行或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
法律分析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无法履行或不符合约定,那么有保留自己给付义务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下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经营状况或者信用状况发生了严重恶化,使得合同履行变得异常困难或者无法实现,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的债务中,自己的债务也未履行的,此时当事人可以拒绝先于对方履行的债务直到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权利,但也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是一种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制度,但也可能使当事人陷入履行债务的困境。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这两种抗辩权,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的支持和协助。
结语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无法履行或不符合约定,有保留自己给付义务的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称为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债权无效抗辩权则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 第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四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