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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分离

2024-07-12 来源:独旅网

石先生现在拥有一个农贸市场摊位,但当他把摊位卖掉后,他需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个费用。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王崇敏。王教授分析认为,此案中,石先生担心摊位收费权转移,是出于对所有权认识的不足。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这四个权能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分离的。在本案中,白沙扶贫公司对光雅农贸市场摊位的所有权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已限时让度给现有的摊位合法租用者;收益权

法律分析

石先生现在拥有一个农贸市场摊位,但当他把摊位卖掉后,他需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个费用。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王崇敏。

王教授分析认为,此案中,石先生担心摊位收费权转移,是出于对所有权认识的不足。

王教授说,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这四个权能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分离的。在本案中,白沙扶贫公司对光雅农贸市场摊位的所有权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已限时让度给现有的摊位合法租用者;收益权也经合法方式限时让度给了石先生;处分权,仍属扶贫公司,但处于依法要被让度的情形中。

扶贫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农贸市场,不论是被拍卖还是被协议转让,如果有法律依据(如本案中因另外的欠款纠纷将被法院执行),是可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权四个权能的可分离性,石先生已获得的收益权,即摊位收费权,如果确实是已通过合法协议方式在先获得的,就构成了对该摊位新的所有权人收益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所有权让度过程中,新的买受人享有的所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已经不完整了,农贸市场摊位的收益权价值,在所有权整体被转让时,应在转让价值中被适当地扣除。这体现的是,法律对已经形成的合法合同关系的保护和尊重。

结语

石先生现在拥有一个农贸市场摊位,但当他把摊位卖掉后,他需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个费用。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王崇敏。

王教授分析认为,此案中,石先生担心摊位收费权转移,是出于对所有权认识的不足。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这四个权能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分离的。在本案中,白沙扶贫公司对光雅农贸市场摊位的所有权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已限时让度给现有的摊位合法租用者;收益权也经合法方式限时让度给了石先生;处分权,仍属扶贫公司,但处于依法要被让度的情形中。

扶贫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农贸市场,不论是被拍卖还是被协议转让,如果有法律依据(如本案中因另外的欠款纠纷将被法院执行),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所有权四个权能的可分离性,石先生已获得的收益权,即摊位收费权,如果确实是已通过合法协议方式在先获得的,就构成了对该摊位新的所有权人收益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所有权让度过程中,新的买受人享有的所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已经不完整了,农贸市场摊位的收益权价值,在所有权整体被转让时,应在转让价值中被适当地扣除。这体现的是,法律对已经形成的合法合同关系的保护和尊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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