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方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