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违法行为,养狗和遛狗产生的纠纷正在成为社会治理难题,仅仅通过处罚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应提高相应的社会治理能力,在公园、绿化带以及小区内可设置专门的遛狗区域和宠物排便场所。此外,北京等地采用设置发放宠物厕纸、旧报纸站点的做法,在南京也可借鉴实施。通过一系列人性化举措的试行和成形,可以补足文明养宠服务的短板,也实现了社区、业主、物业等多方共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可以明确小区内可以或禁止遛狗的区域,在车库标注“地下车库不要遛狗”等安全提示,小区保安进行巡查提醒。如果物业的干预和制止无果或无效的话,居民可向公安机关进行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给予狗主人警告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