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基本分类
(一)、 合同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 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 15 类:
买卖合同;
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诺成、 有偿、 双务、 非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 对合同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
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 其他分类
1、 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 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2、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 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 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 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
4、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的无效、 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 但从合同的无效、 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