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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锡矿山项目法律组尽职调查报告

2024-07-16 来源:独旅网

 

 

 

 

 

 

 

五矿锡矿山项目法律组尽职调查报告

(仅供五矿锡矿山项目组内部使用)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二OO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对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项之

尽职调查报告

 

中博律专字(2004)第71号

 

致: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承蒙贵司委托,作为贵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对贵司与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锡矿山)合作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于2004年6月24日至29日对锡矿山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走访了湖南省冷水江市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收集了锡矿山法律方面的部分资料。现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现场核查的有关情况,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1.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 历史沿革及改制情况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锡矿山矿务局,锡矿山矿务局在工商部门成立登记的日期为1949年11月15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锡矿山矿务局改制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湘经贸企业[2001]245号),锡矿山矿务局整体改制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1年6月4日办理注销登记和新公司设立登记。锡矿山矿务局注销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20万元,改制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注册资本为24,959.68万元。锡矿山矿务局在改制的同时实施了债转股方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对锡矿山矿务局的债权转为改制后新公司的股权。

 

    1. 股东情况

1) 股东及出资

根据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文及锡矿山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锡矿山注册资本为24,959.68万元,股东为3名,其中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出资18,779.68万元,占75.2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3,700万元,占14.8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资2,480万元,占9.94%。

但是,根据锡矿山《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记载,锡矿山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为20,592.3万元,其中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投资14,412.3万元,占69.99%;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3,700万元,占17.9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2,480万元,占12.04%。2002年2月27日,经湖南省财政厅审定,锡矿山实收资本变更为25,159万元,出资额及比例变更为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投资19,016万元,占75.58%;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3,663万元,占14.5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2,480万元,占9.86%。锡矿山《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记载的实收资本金额和股东持股比例与2002年2月27日湖南省财政厅审定的数额一致。

此外,根据锡矿山提供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签约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和锡矿山矿务局,其中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出资为折合17,498万元的资产,持股78.5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股债权为3,700万元,持股16.6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转股债权为1,080万元,持股4.85%。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并非协议当事人,锡矿山未能向本所提供国务院关于同意锡矿山矿务局债权转股权的批文

锡矿山董事长就前述锡矿山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会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答复为:锡矿山整体改制时未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系按账面金额进行改制和计算股比,并以此进行工商登记。改制后锡矿山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和账面金额有一定差异,锡矿山按审计数额进行国有产权登记和帐务处理,故产生了上述差异。

根据锡矿山致本所的《复函》,锡矿山注册资本24,959.68万元与实收资本25,159万元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锡矿山改制设立后又将原锡矿山中心医院的资产按账面净值199.3万元注入,并相应增加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出资额和调整股东股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从3,700万元降为3,663万元的原因在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37万元出资额提前转让给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锡矿山的实收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应按变更后的数额确定,但锡矿山尚未就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关于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替代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成为锡矿山出资人的问题,根据锡矿山的介绍,前述变更系由于国务院调整有色金属行业管理体制造成的。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务院2000年曾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撤销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

另据锡矿山介绍,目前锡矿山股东所持股份未进行质押。

2)股东与贵司合作的意见

据锡矿山董事长介绍,就与贵司可能进行的合作,锡矿山第一大股东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持支持态度。由于与贵司合作的具体方案尚未形成,锡矿山尚未征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3)股东可能发生的变化

据锡矿山董事长介绍,湖南省将于2004年7月成立湖南有色控股公司,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将过渡为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其所持锡矿山股权将移交给湖南有色控股公司持有和管理。锡矿山董事长认为,大股东的变化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造成的,不会影响与贵司的合作。

 

    1. 组织结构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和有关负责人员的介绍,锡矿山除设相关职能部门外,还拥有主要生产单位8个(包括南矿、北矿、南炼厂、北炼厂、精细冶金厂、化工厂、锌厂、技术中心);辅助单位4个(计检中心、机械厂、运输公司、动力厂);服务单位4个(生活服务中心、中心医院、社区服务中心、新星公司);物资管理单位2个(原料公司、物资公司);学校4个(一中、二中、三中、职业学校);受托管理单位5个(建安公司、工业公司、水泥公司、锑华公司,注:另一公司名称未提供)。前述单位除受托管理单位外,北矿、生活服务中心、新星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锡矿山直接和间接拥有其100%的出资(注:由于锡矿山未提供全部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故本尽职调查报告对下属公司的范围和性质的描述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此外,根据锡矿山《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锡矿山长期投资项目还包括:泰国新月锑白厂(投资账面价值78.29万元,已成不良投资)、湖南有色财务公司(投资账面价值220万元,持股4.4%)、上海联营展销中心(投资账面价值1万元,已成不良投资)、深圳联营展销中心(投资账面价值10万元,已成不良投资)。

 

    1. 资产
      1. 采矿权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证号:4300000220181),锡矿山拥有在冷水江市锡矿山镇开采锑矿的权利,矿区面积为12.66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3年,自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

根据锡矿山生产部负责人介绍,锡矿山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未支付采矿权价款,但每年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标准为:1,000元/年/平方公里;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标准为:锑矿年产量×市场价格×2%×回采率(81%左右),并可根据矿产回收、综合利用和科研技术利用情况适当减免,锡矿山历年缴纳资源补偿费的数额不等,约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根据锡矿山生产部负责人介绍,锡矿山的采矿权未进行抵押。本所律师提出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了解锡矿山采矿权的抵押情况和锡矿山改制后采矿权的处理方式,但锡矿山认为目前与贵司的合作尚未进入实质程序,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了解上述情况可能会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甚至增加改制成本,故未能安排本所律师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核查。本所律师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采矿权的处理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贵司与锡矿山合作的进展需要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核查采矿权的抵押情况。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27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填写的《土地清查明细表》,锡矿山拥有2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分别为工业、综合、办公、科研及居住,总面积为778393.39平方米,估价面积为131676.60平方米,账面价值为445.4万元。但根据锡矿山《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锡矿山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细目没有关于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记载,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固定资产——土地细目记载了土地的结存额1,605万元。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27份《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3年新办证的南炼厂、南矿、锌厂、冶金化工厂等4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系工业用地、划拨取得外,其余23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显示取得方式,且土地使用人仍登记为锡矿山矿务局,尚未变更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冷水江市国土管理局地产办负责人的介绍,锡矿山现有土地绝大部分为划拨取得,有少量土地(部分生活用地,约1亩)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出让取得。该负责人表示,如企业未进行改制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如企业进行改制则土地使用权应采取出让方式取得或作为国有资本入股。土地出让金应经评估后确定,其缴纳标准应不低于评估价值的40%。

根据冷水江国土管理局地籍股的登记及锡矿山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锡矿山已将20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冷水江市支行,抵押面积为479419.7平方米,评估价值为6,405.86万元人民币。

      1. 房产

根据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资料及锡矿山填写的《房产证情况表》,锡矿山拥有房产437处,已入账金额为28,919万元,分别坐落于矿山办事处南矿、矿山办事处北矿、冷水江市诚意坪、冷办建新居委会、矿办松柏居委会;其房屋用途分别为工厂厂房、仓库、集体宿舍、办公、服务业、综合楼及其他。需提请注意的是,前述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登记为锡矿山矿务局,尚未变更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锡矿山负责房改的人员介绍,锡矿山大部分职工住宅已完成房改,并为职工办理了产权证;但有部分房屋由于其地理位置、房屋的破旧程度等原因未能进行房改,目前租赁给职工使用,租金每月几十元不等。

根据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登记,锡矿山的下述房屋已设定抵押登记:

  1. 坐落于冷办诚意坪面积56960平方米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冷水江市支行,抵押物评估价值为3,556万元,抵押权利价值为2,489万元;
  2. 坐落于矿山办事处南矿场、冷办诚意坪面积153072.6平方米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冷水江市支行,抵押物评估价值为8,285.12万元,抵押权利价值为3,401万元;
  3. 坐落于矿办松柏居委会面积54758.61平方米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市支行,抵押物评估价值为5,045.07万元,抵押权利价值为3,500万元。
      1. 机器设备

根据冷水江市工商局的抵押登记资料,锡矿山将4820台机器设备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冷水江市支行,抵押物评估价值为24,432.91万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1,399万元。

      1. 商标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3份《商标注册证》(第1055279号、第1970462号、第1975699号),锡矿山的闪星文字和图形商标已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办理了3项不同类别和产品的注册登记。此外,闪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和日本办理了注册登记。需提起注意的是,第1055279号《商标注册证》登记的注册人仍为锡矿山矿务局,尚未变更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查询的结果,截至2004630日止,锡矿山拥有的第1055279号、第1970462号、第1975699号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信息。

      1. 专利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7份专利证书(证书号分别为:第5441号、第13485号、第33090号、第44261号、第52830号、第54251号、第54252号),锡矿山拥有7项关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需提起注意的是,前述专利登记的专利权人均为锡矿山矿务局,尚未变更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1. 主要负债和或有负债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关于贷款担保的说明》,截至20031231日止,锡矿山在各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为35,495万元,权利质押金额为1,480万元。根据锡矿山财务部负责人的介绍,截至2004531日止,锡矿山在各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约为28,800万元,目前最大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冷水江市支行

此外,锡矿山还与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信化工公司提供互保。其中:锡矿山为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度为20,640万元,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为锡矿山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锡矿山为湖南金信化工公司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湖南金信化工公司为锡矿山担保额度为3,060万元。锡矿山说明对湖南金信化工公司的担保将于2004年逐步撤销,改为由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1. 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险

根据锡矿山填写的《人员调查总表》及人事部负责人介绍,锡矿山目前拥有在册职工7630人(其中内退819人),离休职工48人,退休职工3395人,抚恤人员730人。上述职工分布在锡矿山及其下属的27个单位,但均直接与锡矿山签订劳动合同。目前锡矿山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两种:5年期和无固定期限,如职工连续与锡矿山签订15年的劳动合同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锡矿山在册职工全部在湖南省社保局办理了养老保险,企业承担的缴费比例为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20%。锡矿山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企业承担的缴费比例为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2%,但从1999年起开始欠费,目前大约欠缴500多万元,锡矿山从2004年1月起开始从职工个人账户上扣缴个人应承担的失业保险费锡矿山未在社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而是在锡矿山内部建立了医疗保险账户和大病补充,参照社保部门的规定为职工报销医疗费用,企业承担的缴费比例为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6%。由于湖南省从2004年6月才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锡矿山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同时,锡矿山认为,按企业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伤保险不经济,如职工发生工伤直接由锡矿山按规定标准补偿即可。锡矿山确认,湖南省社保局对于锡矿山仅在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现状持保留意见,锡矿山将争取逐步在湖南省社保局为职工办理四险。

锡矿山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由湖南省社保局委托邮局代发,离休人员平均工资为16,382元/年/人,退休人员平均工资为7,687元/年/人,抚恤人员补助金和抚恤金为363元/年/人。但锡矿山还承担离退休职工的书报和洗理费(36-48元/人/年)、医疗费、丧葬费。

据了解,锡矿山2003年职工平均收入为10,900元,冷水江最低生活保障为110元/月。

 

    1. 税收和财政补贴

根据锡矿山《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锡矿山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流转税额的7%、3%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率为33%;出口业务实行免、抵、退办法。

根据冷水江市国家税务局相关人员的介绍,锡矿山享受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其中锑退税率为13%、贵锑免增值税,由于享受免、抵、退政策,故无需就退免税部分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锡矿山为该局A级纳税人,纳税规范,不存在欠税行为。但2003年曾因采购环节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规范被处以2万元罚款。

根据冷水江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的介绍,锡矿山缴纳的金额较大的地税税种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目前锡矿山纳税规范,不存在欠税行为,亦未受过税务处罚。

根据锡矿山《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下发的《关于下达部分企业2001年财政亏损补贴指标的通知》(湘色财发[2001]07号),锡矿山2001年至2003年每年度均享受900万元的财政亏损补贴。该补贴应首先用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职工工资的发放。

 

    1. 环境保护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湘环[]字第[032]号),锡矿山已取得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051228日止。但是,该许可证登记的排放单位仍为锡矿山矿务局,尚未变更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和锡矿山安环部负责人的介绍,锡矿山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为二氧化硫的排放,目前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标准。此外,锡矿山关于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项目已经立项。

根据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的介绍,锡矿山1996年曾因尾沙的污染问题受行政处罚,但最近5年内未再因环保问题受处罚。锡矿山的排污费为115万元/年,不存在欠缴排污费的情况。

 

    1. 安全生产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非煤矿)》(湘安矿证[2003]10号、11号),锡矿山南矿、北矿已于2003128日分别取得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非煤矿)》。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湖南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锡矿山矿务局可生产烧碱、液氯、盐酸、三氯化铝、双氧水、硫酸、五氧化二锑等产品。需提请注意的是:

    1. 该许可证有效期已至2004531日止。
    2. 根据该许可证的说明,获证企业变更名称的,需提出变更申请。但该许可证记载的获证企业仍为锡矿山矿务局,尚未变更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3. 根据该许可证的说明,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但该许可证仅显示了锡矿山1999年度的年检记录。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资料及其安环部负责人的介绍,锡矿山已建立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锡矿山近3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 锡矿山北矿破产事宜

1)北矿基本情况

根据锡矿山北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北矿破产工作负责人的介绍,锡矿山北矿拟进行政策性破产。北矿原为锡矿山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为进行政策性破产,北矿于2001年10月18日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376万元,其股东及股比为:锡矿山以固定产出资3308.72万元,持股98%;冷水江锡矿山工业公司以固定资产出资67.52万元,持股2%。

2)破产审批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同意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丰山铜矿等21户有色金属企业破产项目进入破产程序的通知》([2003]26号),同意北矿办理申请破产手续。

此外,北矿破产工作的负责人介绍,锡矿山北炼厂也拟纳入政策性破产,但目前尚未启动破产申请程序。

3)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

北矿破产所需的破产清算费用约为38,800万元,目前破产费用的拨付正在报财政部审批,锡矿山预计2004年7月能通过财政部审批。

北矿破产申请安置的职工为3011人,初步安置方案为:提前退休1000人、提前退养100人、买断工龄160人、辅业剥离230人、医院分离300人、机械厂分离160人、运输总队分离200人,其余人员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由锡矿山继续聘用。北矿另有1525名混岗集体工不作安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另据锡矿山董事长介绍,北矿破产拨付的职工安置费用约10,000万元将征求职工意见后或发放给职工、或直接转为职工对锡矿山的投资,将锡矿山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

4)破产债权

北矿破产涉及的债权主要包括:职工工资5,000多万元和锡矿山债权5,000多万元。北矿破产后,锡矿山5,000多万元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

5)主辅分离和破产后财产的处理

北矿破产涉及的辅业分离和剥离方案为:锡矿山公安分局已移交给地方,一中、二中、三中地方已同意移交,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费用从财政拨付的破产费用中列支。中心医院、机械厂、运输公司拟改制为独立法人,通过职工持股的方式自主经营。

锡矿山拟在北矿破产后购买北矿剩余资产,继续开采和生产经营。

 

  1. 合作方案的选择及法律评价

 

    1. 贵司对锡矿山增资扩股

根据锡矿山董事长的介绍,锡矿山比较倾向于此方案,其具体设想为:贵司根据锡矿山净资产评估值对其增资扩股(锡矿山方面委托的资产评估结果将于2004年7月提供,预计锡矿山净资产评估值为35,000万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同时,锡矿山北矿职工以北矿破产拨付的职工安置费用约10,000万元作为对锡矿山的投资。此外,锡矿山正在向湖南省政府申请从锡矿山资产中量化约8,000万元给锡矿山北矿以外的职工,作为对职工的身份置换补偿,前述资金也作为职工对锡矿山的投资。通过贵司的增资扩股和职工投入,将锡矿山改制为产权主体多样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

  1. 锡矿山方面比较认可此方案,如实施此方案较易获得锡矿山及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2. 操作程序较为简单,经锡矿山股东会同意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根据资产评估值对锡矿山增资扩股。

如实施此方案,建议考虑以下法律问题:

  1. 锡矿山净资产评估值为35,000万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评估的价值。但锡矿山目前的土地使用权绝大部分为划拨取得,如贵司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值对其增资扩股,则锡矿山目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转为出让取得或转为国家对锡矿山的投资,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2. 锡矿山拟采取职工持股模式改制,但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故如锡矿山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可能存在法律障碍。此外,锡矿山职工人数较多,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且公司的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如锡矿山职工直接持股或通过公司持股需依法确定持股主体,使之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和对外投资的要求。
  3. 锡矿山北矿正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但北矿实际并未按独立法人资格的模式运作,且北矿的职工均与锡矿山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如北矿破产的职工安置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影响锡矿山的生产经营及贵司与锡矿山的合作。
  4. 根据《公司法》及锡矿山公司章程的规定,锡矿山现有股东对增资有优先认购权。
  5. 根据《公司法》及锡矿山公司章程的规定,锡矿山增资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

 

    1. 锡矿山主辅分离改制后贵司再对其增资扩股

鉴于方案1涉及的职工持股和北矿破产问题较复杂,本所律师建议可以考虑贵司仅对主辅分离和改制后的锡矿山进行增资扩股。具体设想为: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规定,锡矿山将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关闭破产资产等“三类资产”分立为新公司,锡矿山职工对新公司增资扩股,将新公司改制为职工持股企业,贵司根据分立后锡矿山的资产评估值对锡矿山进行增资扩股。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

      1. 锡矿山分立后将不再直接涉及北矿破产和职工持股问题,北矿破产和职工持股事宜转由新公司承担,贵司的投资风险将降低。
      2. 锡矿山分立后主业将更突出,不再承担社会职能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
      3.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可以依法享受三年免税、资产核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制成本列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实施此方案,建议考虑以下法律问题:

  1. 此方案涉及企业分立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分立的法律程序,则贵司对锡矿山增资扩股的时间将相应顺延。
  2. 锡矿山、地方政府及锡矿山的债权人可能不认可此方案。
  3. 分立后的新公司亦应具有一定的优质资产和盈利能力,否则职工持股难以实施。
  4. 锡矿山可能承担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5.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锡矿山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和增资事项均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且锡矿山现有股东对增资有优先认购权。
  6.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须经锡矿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 贵司从锡矿山股东处收购股权

    贵司如欲取得锡矿山的股权,除增资扩股外,也可直接从锡矿山现有股东处收购股权。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

      1. 操作程序较为简单,经锡矿山股东会同意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根据股权评估值收购股权。
      2. 如从资产管理公司处收购股权,符合债转股政策及锡矿山《债权转股权协议》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安排。

如实施此方案,建议考虑以下法律问题:

  1. 锡矿山系按账面价值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贵司需按股权评估值进行收购,如考虑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价值,则股权评估值可能远高于股东对锡矿山的原始投资,贵司需支付的收购价款较多,且收购价款系支付给股东,如欲改善锡矿山的财务结构,贵司尚需增加对锡矿山的直接投资。
  2. 锡矿山管理层可能不认可此方案。
  3. 根据《债权转股权协议》,如从资产管理公司处收购股权,锡矿山及锡矿山股东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享有优先回购权和优先购买权。
  4. 根据锡矿山公司章程和《债权转股权协议》,如从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处收购股权,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征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1. 贵司与锡矿山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

贵司可与锡矿山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即贵司以货币出资,锡矿山以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

    1. 新公司无需负担锡矿山北矿破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责任。
    2. 新公司不涉及职工持股问题。

如实施此方案,建议考虑以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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