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产
管
理
部
部
长
工
作
细
则
附1
岗位职责
权利:
职责:
附2
生产管理部部长工作流程图
总经理
生产中心副总
生产管理部部长
岗位职责
部门组织结构
部长业务审核表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培训及设备安全管理
检查和整改
奖励与处罚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加工批示及规定
操作标准作业规定
新产品开发管理
产品管理办法
超目标完成任务奖励准则
技术与合理化建议管理
生产管理制度
调查与研究与分决策
新产品设计管理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新产品开发周期
新产品成果评审与报批
生产外协管理
外协管理办法
外协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
企业设备管理内容
设备使用管理
生产管理部门经济责任考核表
附3
部门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暂略)
(一)产品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卟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行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以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 出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错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订货单”及“商品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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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九条 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单位或任意更换商品予客户。
第十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 试用
第一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
第二条 为保持商品的流通,各型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单位主管的试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7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管单位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三条 试用的规定: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商品最多不得超过3件,如超过3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商品领货单”及“商品领货记录卡”须经仓库单位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出货。
第四条 各单位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商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以仓库部发觉各单位的试用商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单位主管应即追回试用商品并缴还仓库部。
第五条 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俾由仓管单位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商品试用签收单呈报单位主管签核后,交仓管单位收存,仓管单位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六条 “试用签收单”应于出货的当日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七条 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要项均应确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假借理由伪造“商品试用签收单”。
□ 调货
第一条 为调节各地的需要,仓库部应保存有各分公司库存情形的动态记录,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二条 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营业部间的调货,应由仓库部门以“商品调拨单”统筹办理,严禁各单位间擅自调拨。
第三条 仓库部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单位对仓库所发出的“紧急调货单”,除非该项商品将于三天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项调货的要求予以拒绝,并应依通知的内容,尽速于二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 若分公司以将在三天内开立发票销货为由,拒绝调货,则仓库部应得根据销货报告与存货帐表查核该单位对调货通知的答复是否确实。
第五条 仓库部的调货通知以及各分公司对调货的答复,均应经书面办理,但紧急时得由主管以电话联络,唯应随即补行书面通知并应在备注栏内加注电话联络的日期、时间等。
□ 保管
第一条 仓库部及各分公司可就既有仓库场所,分别陈各项商品并予保管。
第二条 各仓的仓管人员应负责综理该仓商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帐务表报的登录等业务。
第三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商品的排形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第四条 商品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 库存商品如有呆废或扣损毁非仓管人员可自行克服,仓管人员应即填具“商品送修单”连同商品送交服务单位修护。
第六条 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
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盈或不或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
第一条 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仓管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记簿”上,如系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簿”上,仓管单位并应于进货的怠日,根据实际进货之规格、数量填制“商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余第一、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帐。
第二条 各公司的进货应凭“商品订货单”向仓库部订货。
第三条 仓库部对各分公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商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一、二、三联应连同商品寄送进货单位签收进货之。
第四条 各分公司于收到仓库部寄下的商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存货日记簿”上入帐,“商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时签收后,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部,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
第五条 仓管人员应就所保管的商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列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
第六条 库存任何商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业经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商品领货卡”等作为出货的凭单。
第七条 “商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查,第二联由仓管单位存查。“商品附货卡”由仓管单位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单位各月内所领出商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依人员别过入新卡后,发文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
第八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仓管人员应即于当日凭“商品领货单”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商品去向的追踪,“商品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管人员签注后,即交还原出货人。
第九条 领货人除于出货的当日即行开立发票交货外,否则统限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商品归还仓管单位。如经持往客户处试用致无法还仓进,亦应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业经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试用签收单”,持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十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已洽妥欲交货者,则领货人应于出货后,根据“商品领货记录卡&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