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规定了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如果承运方没有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就需要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在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时,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
法律分析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31条,如果承运方没有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那么承运方需要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结语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31条,如果承运方没有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那么承运方需要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如果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中,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等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托运方应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如果托运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最后,如果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