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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否进行调解?

2024-07-05 来源:独旅网

检察院无调解职权,只能行使刑事和解。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包括3年以下故意和7年以下过失,除渎职外。不能适用和解的案件是5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和解方式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主体为双方当事人。被害人死亡时,近亲属可与被告人和解,但需经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必须经其本人同意方可代为和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和解程序。

法律分析

检察院是没有调解的职权的,在我国,调解主要有司法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和法院的诉讼中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等。

检察院可以行使的是刑事和解。

可以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为:

民间纠纷引起的3年以下的故意;

7年以下的过失,除渎职。

不能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注意:

“故意”犯罪;

5年内。

如果超过5年则可以使用。

和解的方式: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和解的主体:

双方当事人。

(1)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必须经其本人同意,方可代为和解,不能自行与被害方和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拓展延伸

检察院的调解职权及其适用范围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具有调解职权。调解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检察院的调解职权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特定情形。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可以调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解和补偿。在民事案件中,检察院可以介入调解民事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中立的调解服务。在行政案件中,检察院可以调解行政争议,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然而,检察院的调解职权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具体适用范围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具有调解职权。调解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检察院的调解职权主要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特定情形。然而,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具体适用范围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可以促进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和补偿;在民事案件中,检察院可以提供中立的调解服务;在行政案件中,检察院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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