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结婚条件,会比一般公民严格一些。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而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法院会根据军人的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