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刑初字第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经审查,同意延期审理。该案延期审理后,至今已超过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院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