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美籍华人孙先生与海华公司,于2005年共同投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公司——海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美公司),海美公司成立后,效益一直不错,但在2008年10月,美国金融风暴越刮越烈后,海美公司在海外的一家债务人因受金融风暴影响而破产,从而导致海美公司有数千万元应收款无法收回。受此影响,海美公司拖欠星公司货款1000万元无法按期归还。2008年11月15日,金华星公司向海美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对海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案例分析】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的启动,首要条件是要有破产申请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破产申请人包括以下三类: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是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当发现自身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自身全部债务、或发现自身明显缺乏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时,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请求依法清理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及债务,并以清理后财产为限来偿还其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对人,或指对债务人拥有到期债权的人。具体来讲,债权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人,而且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当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债权人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实质上也是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不受或少受侵害的途径之一。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指企业法人已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发现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比如人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时,公司均应该进行清算。同时,按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