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是2002年颁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辐射防护的防护要素如下:
1、时刻防护。时刻防护的原理是:在辐射场内的人员所受照耀的累积剂量与时刻成正比,因此在照耀率不变的情况下,缩短照耀时刻便可削减所承受的剂量,或者人们在限定的时刻内作业,就可能使他们所遭到的射线剂量在较高允许剂量以下,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到达防护意图, 时刻防护的关键是尽量削减人体与射线的触摸时刻;
2、间隔防护。间隔防护是外部辐射防护的一种有用办法:选用间隔防护的射线基本原理是首先将辐射源是作为点源的情况下,辐射场中某点的照耀量、吸收剂量均与该点和源的间隔的平方成反比,我们把这种规则称为平方反比定律,即辐射强度随间隔的平方成反比改变,增加射线源与人体之间的间隔便可削减剂量率或照耀量,或者说在一定间隔以外作业,使人们所遭到的射线剂量在较高允许剂量以下,就能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到达防护意图,间隔防护的关键是尽量增大人体与射线源的间隔;
3、屏蔽防护。屏蔽防护的原理是:射线包含穿透物质时强度会削弱,一定厚度的屏蔽物质能削弱射线的强度,在辐射源与人体之间设置足够厚的屏蔽物,便可下降辐射水平,使人们在作业所遭到的剂量下降较高允许剂量以下,保证人身安全,到达防护意图,屏蔽防护的关键是在射线源与人体之间放置一种能有用吸收射线的屏蔽材料。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