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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防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2024-07-02 来源:独旅网

1.关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环保部规定的“电磁辐射发射设施”不含输变电设施

供电部门表示,近几年来,一些居民担心输变电设施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误信输变电设备会产生“电磁辐射”。部分居民因惧怕所谓“电磁辐射”,阻挠电网建设,导致一些地方的变电站、输电线路路径选址工作受阻。电网建设速度减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安居乐业。

曾有居民质疑变电站建设违反了我国《电磁辐射管理办法》,其中第20条的规定是:“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备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后来,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中表示,《电磁辐射管理办法》的“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其实,该办法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也明确规定,电磁辐射发射系统包括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并不包括低频50赫兹的输变电设施。因此,输变电设施不适用《电磁辐射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国家相关规定正将“电磁辐射”改为“电磁环境”

相关专家介绍,国际上并不采用“电磁辐射”这个术语,而是采用“电场”“磁场”“电磁场”这种更加科学、更加严谨的术语。

电磁场通常是一个被广义化的概念,在电磁环境评估领域,应该严格按照其产生的源,分别称为电场、磁场、电磁场(电磁波)。电磁辐射是一种特殊物质形态的电磁场,由天线装置产生,向空间传递电磁能量。工频电场是由导体系统携带的电荷产生,与磁场无关,不产生电磁辐射。

专家表示,电磁辐射的本质是以电磁波形式传递电磁能量的电磁现象和电磁过程,但这一概念长期以来被错误地“广义化”了。用“电磁辐射”来描述所有的电磁现象和电磁过程是不对的,特别是不能用来描述输变电设施、铁路牵引设施、磁悬浮设施等电系统和磁系统。

正因为如此,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其成员国采用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限制时变电场、磁场、电磁场(300GHz

以下)曝露的导则》(1998)。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将1988年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修订为《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报批稿)介绍,不再使用“电磁辐射”术语。

专家透露,我国对电场、磁场的限制比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更加严格。例如,美国在1992年就把限制范围从100微特斯拉扩大到了900微特斯拉,但国内限制标准一直是不得高于100微特斯拉。所以,居民完全不必对高压电线的电磁担忧。

2.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放射源分类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问题

电磁辐射 开放分类: 物理、辐射、辐射危害、电磁频谱、人体防护 目录 • 名词解释 •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 关于电磁辐射的预防建议 英文名称:electromagnetism radialization 名词解释 电磁辐射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

电磁“频谱”包括形形色色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两者之间还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光等。

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 电磁辐射所衍生的能量,取决于频率的高低-频率愈高,能量愈大。

频率极高的X光和伽玛射线可产生较大的能量,能够破坏合成人体组织的分子。事实上,X光和伽玛射线的能量之巨,足以令原子和分子电离化,故被列为“电离”辐射。

这两种射线虽具医学用途,但照射过量将会损害健康。X光和伽玛射线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有别于射频发射装置所产生的电磁能量。

射频装置的电磁能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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