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庆本地毕业生是有补偿政策的。
法律依据:《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及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等项目。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实行“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办法。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和其他政策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直补个人;由企业、培训机构集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且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直补企业、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对通过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通过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