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级标准(安全标准,对人体没有任何影响):高频辐射 小于10 μW/cm2频辐射 小于10 V/m;二级标准(中间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高频辐射 小于40 μW/cm2低频辐射 小于25 V/m。
法律依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