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出具的证言在法庭上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和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分析
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出具的证言是有法律效力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监狱服刑人员出具的证言有法律效力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拓展延伸
监狱服刑人员证言的法律地位及影响力研究
监狱服刑人员证言的法律地位及影响力研究是对监狱服刑人员证言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进行深入探讨的研究领域。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其证言在法庭上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这项研究旨在分析监狱服刑人员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探讨其对案件调查、审判和判决的影响力。通过研究监狱服刑人员证言的可信度、真实性、动机和证据支持等因素,以及法律规定和判例的相关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监狱服刑人员证言在司法决策中的作用,为法官、律师和法律实施者提供相关指导和参考,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结语
监狱服刑人员出具的证言在法庭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监狱服刑人员证言的法律地位及影响力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刑事司法决策提供指导和参考,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