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想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的措施:要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要对孩子进行照顾关心,保证孩子和自己生活是最有利于其成长的;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我想要孩子的扶养权,该怎么办?
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有以下情形的,会优先照顾女方:1、孩子不满两周岁的;2、孩子已满八周岁表示自己更愿意跟随女方生活的;3、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4、女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比男方优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想要孩子扶养权
具备如下条件才能得到孩子扶养权: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依法具有扶养被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3、其根据双方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认一方扶养;4、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育有两个孩子(男),离婚孩子扶养权一般怎么判?
夫妻双方离婚有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一般会将孩子中不满两周岁的判给母亲,让母亲抚养孩子;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在询问过孩子的意愿的情况下,将孩子判给他愿意随之生活的一方。即如果两个孩子都愿意跟父亲生活,父亲有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孩子的,可以将两个孩子判给父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与老婆挣夺孩子扶养权
离婚后想从对方手中抢夺抚养权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供能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没有结婚证,因为感情不合分开,男方没有给予扶养权,我女方想争取孩子的扶养权
没有结婚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来进行判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