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满后,是否自动续约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或简单签订补充协议。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法律分析
一、房屋租赁期满是否自动续约
1、房屋租赁期满不自动续约。
2、如双方均同意续约,应当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情形
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拓展延伸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通常需要重新签订。在租赁期满时,双方需要重新商讨并达成新的协议,以确定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新的合同可能会涉及租金调整、租赁期限、维护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在签订新合同之前,房东和租户可以商议并协商相关事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租赁期满后通常需要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期满后,若双方同意续约,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或简单签订补充协议。如未续约,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包括:未明确约定期限、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