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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关押犯人可否作为证人?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4-07-02 来源:独旅网

监狱关押的犯人可以作为证人,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不能有生理或精神缺陷、年幼无法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等,其证言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可通过书面证言等方式提供证据。

法律分析

一、监狱关押犯人能否作为证人,都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在我国相关的关押犯人,一旦能够准确的表示自身的思维,具有自主能力的。牵涉的相关案件时,都应积极的进行相关的案件证人义务。对相关的案件审理和相关犯罪人员的审理案件都具有推动的意义。我国的法院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决。

结语

监狱关押犯人作为证人,其规定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凡是知情者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者不能作证。除此之外,行政诉讼中还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作为提供案件事实证言的人,在法律中备受重视,是广泛应用的证据形式。在我国,除了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者外,关押犯人只要能准确表达思维并具备自主能力,应积极履行证人义务。这对案件审理和犯罪嫌疑人审判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国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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